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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位置物體對加裝LED航空障礙燈的要求
對于其他位于障礙物限制面以內的物體(包括目視路徑附近的物體,如河道或公路等),如果航行研究認為其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示和(或)燈光標示。
橫跨河流、水道、山谷或公路的架空電線或電纜等,若經航行研究認為這些電線或電纜可能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志,并對其支撐桿塔設標志和燈光標示。
在準備設置PAPI和APAPI系統時,應根據跑道類型和飛行區指標規定一個障礙物保護面用以限制障礙物的高度。現有高出障礙物保護面以上的物體應移除或降低高度,不允許新建物體或加高物體突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以上,除非有關部門認為該物體不致對航空器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時才可免予移除。突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之上的固定物體,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
障礙物限制面以外的物體是指位于障礙物限制面以外的機場附近地區,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內的區域內,高出地面標高30m且高出機場標高150m的物體應視為障礙物,除非經航行部門研究認為其并不危及飛行安全。符合上述標志的障礙物,應設標志和燈光表示,但在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LED航空障礙燈時,可略去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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